最高法院裁定“X男”称呼不构成诽谤,邻里纠纷言论自由引热议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在公寓居民间的冲突中称对方为“内鬼”,也不构成诽谤罪。法院指出,由于“内鬼”是常用表达,意指“在组织内协助对立势力的人”,因此难以认定其足以严重损害他人名誉。
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法官严尚必)于10日宣布,撤销下级法院对A先生判处50万韩元罚款的诽谤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重审。
A先生与受害人B先生于2019年7月参与仁川中区某公寓准住户应急委员会后,均当选楼层代表。当时该公寓小区因原准住户委员会运营资金使用争议等问题引发内部矛盾,新应急委员会由此成立。
包括A先生和B先生在内的五名楼层代表决定要求原委员会公开会费使用明细及凭证。B先生随即将该信息发布至公寓网络社区。然而次日B先生联系原委员会副会长后,在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突然删帖,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经证实,自2019年4月下旬起,A先生便向居民散布“B先生是‘内鬼’,可能是从建筑公司获利的人员,大家务必保持警惕”等言论。2019年7月,他更对其他楼层代表宣称:“应急委员会里的‘内鬼’就是B先生。现在回想起来所有线索都吻合,令人不寒而栗”“B先生就是建筑公司安插的‘内鬼’”,最终因涉嫌诽谤被起诉。
一审认定罪名成立,指出“A先生的行为可能导致对B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且具有公开性和传播可能性”,判处70万韩元罚款。
二审同样认定“A先生使用的‘内鬼’表述意指‘被建筑公司收买以扰乱居民内部的人员’”,并称“该表述包含可能贬损B先生人格价值的抽象判断及蔑视情绪,构成诽谤”。但就2019年4月的言论,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诽谤罪不成立,最终将罚款降至50万韩元。
然而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裁决。法院阐明:“‘内鬼’是日常生活中讽刺组织内通敌者的抽象表达,语气相对轻量化”,最终裁定“难以认定此举侵害了B先生的社会名誉”。
最高法院补充说明:“即便A先生在提出质疑时使用‘内鬼’一词,导致B先生陷入需自证清白的处境,但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仅凭此点就断定其社会名誉受损。”同时指出:“下级法院认定A先生行为构成诽谤的判决,存在对刑法诽谤罪法律原则的理解错误,已影响判决公正性”,故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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