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拒绝撤销诉讼:布朗大学被指应遵守罗德岛州公共记录法

普罗维登斯讯——针对布朗大学声称其警局不受州公共记录法约束的诉讼,一名州法官拒绝予以驳回。

2025年6月,罗德岛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两名记者提起诉讼,起因是布朗大学警局拒绝向他们提供该校警官的逮捕记录报告。

“本案涉及一个直接问题:一所雇佣经正式宣誓、拥有州政府授予完全逮捕权的警官的私立大学,是否必须根据《公共记录访问法》公开逮捕记录?”公民自由联盟合作律师福斯托·C·安圭拉在一份法律备忘录中写道,“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代表布朗大学的律师米切尔·R·爱德华兹提出动议要求驳回诉讼,指出州检察长彼得·F·内龙哈办公室已认定布朗大学拒绝向记者提供逮捕报告并未违反记录法。“原告试图在本法院寻求二次机会,”他写道。

爱德华兹还辩称,该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因为记者可以通过普罗维登斯警察局获取逮捕报告。他表示,布朗大学按规定须将所有逮捕报告提交给普罗维登斯警方。

但在周二,州高等法院法官香农·G·西尼奥雷驳回了布朗大学撤销诉讼的请求,允许案件继续推进以进一步审理。

“我们认为,布朗大学警察部门行使着相应权力,理应像其他警察部门一样保持透明和开放,”罗德岛公民自由联盟执行主任史蒂文·布朗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很高兴法院认同此案提出了不容轻易驳回的重要法律问题。”

布朗大学发言人布莱恩·E·克拉克发表声明称:“本周的裁决似乎反映了法院希望听取进一步论证的意向,布朗大学期待在未来数月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述自身立场。”

克拉克指出,检察长办公室也认同《公共记录访问法》不适用于私立大学警察部门。“这一立场由来已久,我们已准备充分阐述其多方面理由,”他表示。

克拉克列举的理由包括:布朗大学公共安全部门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大学建筑、相邻街道以及对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的保护;此外,布朗大学将所有起诉案件移交普罗维登斯警方和/或检察长办公室,并配合这些机构及其他执法部门的记录调取请求。

此案提起之际,州议会正在审议全面修订《公共记录访问法》的立法提案。在48项拟议修改中,其中一项明确要求该法律适用于“任何雇佣法定授权警官的私立教育机构的警察部门”。

此前,公民自由联盟曾指出,若去年12月13日布朗大学警方逮捕了造成两名学生死亡、九人受伤的枪手,该校仍无义务公开逮捕报告。

更早之前,在布朗大学任职18年的警官迈克尔·格雷科去年向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主张《公共记录访问法》应适用于布朗警方。格雷科表示,他曾目睹布朗警官被派往本应由普罗维登斯警方处理的事件,这种做法“将本应公开的记录……转变为私人记录”。

2022年,时任《布朗每日先驱报》记者的诺布尔·布里格姆正在调查一名多次被布朗大学公共安全部门指控非法侵入和闯入校园的男子。布里格姆提交了逮捕报告的公共记录请求,但最初遭到公共安全部门无视。该部门后续回应时坚称,因布朗是私立大学,《公共记录访问法》并不适用。

2023年,《Motif》杂志记者迈克尔·比洛报道了41名布朗大学学生因抗议学校投资政策并在非工作时间拒绝离开校园建筑,被布朗公共安全官员逮捕并控以非法侵入的事件。比洛提交逮捕报告的公共记录请求后,布朗公共安全部门未予回应。比洛和布里格姆遂向检察长办公室投诉。内龙哈办公室出具意见书,支持布朗大学不受《公共记录访问法》约束的立场。

但公民自由联盟指出,该法律明确适用于“代表和/或替代任何公共机构行事”的私立机构,并主张布朗大学公共安全部门符合这一定义。

诉状称:“(布朗大学)警官是经宣誓的执法官员,明确被授予与州或市镇警官同等的权力和职权。”文件同时指出,布朗警官由州警察总监任命,被州法律指定为拥有逮捕权的“治安官”,且“在校园及毗邻街道和高速公路上具有警察管辖权”。

布朗大学律师爱德华兹撰文表示,只有公共机构才需要遵守《公共记录访问法》并移交逮捕记录。他辩称布朗大学公共安全部门并非公共机构,强调其不受州或地方政府控制,也不举行公开会议。他指出,布朗大学警官仍是这所私立院校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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