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银行加息能力受质疑,最高法院将介入审查

最高法院将审理一起商业贷款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案件,该条款允许爱尔兰银行在金融危机后根据其融资成本上升而提高利率。
由三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定此案具有重大公共意义,并指出该利率变动条款”对商业客户的借款成本和利润空间产生严重影响”。
鉴于这是”标准化”条款,法官表示必须明确:银行根据合同文本行使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抑或客户与贷款机构之间实际达成了”全权委托”式的协议。
本案源于四位商业合伙人提起的诉讼。他们于2009年共同借款1500万欧元,用于开发都柏林郡拉特库尔的工业地产。目前贷款本息已全部清偿,但借款人主张:若银行未违规调整利率计算方法,他们本可少支付73.8万欧元。
延伸阅读
原贷款协议包含一项条款,允许银行”随时行使绝对自主权调整利率及其计算方法,无论是否出于适应爱尔兰现行市场惯例变化或其他原因”。
2011年10月,爱尔兰银行援引该条款,通知四位合伙人将把利率计算基准从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即欧洲银行间相互借贷的平均利率——更改为基于银行”资金成本”的全新体系。
银行解释称,自2007年起受不可控的市场环境影响,其融资成本出现”显著增长”。为覆盖高于公开报价参考利率的融资溢价,必须调整计息方式。
借款人强烈质疑:银行是否有权将行业标准的Euribor利率替换为”为其自身利益量身定制”的参考利率。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驳回原告诉求,认定银行有权变更计算方法。高等法院指出,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银行即享有”绝对自主权”调整计息方式。
借款人主张法院对贷款合同的解读存在错误,此案涉及约8000名客户。他们认为理性商业主体不可能预见到利率会发生如此”剧烈变动”。
银行方面则表示本案缺乏普遍重要性,合同本身已允许利率计算方式的重大变更。
最高法院法官彼得·查尔顿、伊索尔特·奥马利和杰拉德·霍根指出,该条款影响范围”远超出原告群体”,符合向最高法院上诉的受理标准。
上诉开庭日期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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